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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涉案专利基于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技术启示判断的关键

顾晓燕、周美华 三聚阳光 2023-06-27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涉案专利基于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技术启示判断的关键

——“一种置物架支架穿管连接固定装置”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作者:顾晓燕、周美华



本案看点: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的过程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涉案专利基于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改进的内在动机。如果经整体判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存在该技术问题,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就没有动机向着涉案专利的方向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1. 案件基本信息


涉案专利号:ZL201420288783.3

涉案专利名称:一种置物架支架穿管连接固定装置

案件类型: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号:第27387号



2. 涉案专利方案


涉案专利保护一种置物架支架穿管连接固定装置,在请求人提出无效请求后,专利权人对原授权的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2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2分别与权利要求3、4合并成新的权利要求2、3。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置物架支架管连接固定装置,包括水平支架(1),水平支架(1)两侧分别设置有水平的管支撑部(2),管支撑部(2)内穿插有钢管(3),钢管(3)用于插接水平支架(1)两侧的垂直支架或连接件,管支撑部(2)在水平支架(1)的两端为完整的通孔(11),在中间部分为半封闭的凹槽状(12)。其结构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 置物架穿管连接固定装置的正面结构示意图


图2 置物架穿管连接固定装置的背面结构示意图


现有技术中水平置物支架多为多片支架并列,通过卡扣卡在横向钢管上。由多片支架组合起来的置物支架平面不平整、间隙大、浪费材料,不利于物品摆放。


涉案专利提供如上的置物架支架穿管连接固定装置,通过中部的半封闭凹槽实现整体支撑,不但节省原材料,而且固定更加稳定,管支撑部与水平支架一次注塑成型,加工过程更加简单,可以避免现有技术中利用卡扣连接,结构不够稳定且容易浪费材料的问题。



3. 主要证据


请求人提供的主要证据为证据1、证据2以及证据3。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在证据1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结合证据2,或在证据3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结合证据2没有创造性。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 CN201375503Y 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 CN103671390A 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 CN203555663U 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
证据1为其中一份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碗盘沥水架,包括翼型盘架1和多孔型碗架2,多孔型碗架2包括一主体,该主体相对的两侧边分别设有套管21,该套管21内设有定位元件,定位元件包括管体6以及伸缩定位杆63,伸缩定位杆63前端的凸部631配合插设于支撑杆,该支撑杆固定设于墙面形成悬设状,定位元件也可焊固于框架。证据1的主要结构如图3和图4所示。
图3 翼型盘架和多孔型碗架的结构示意图
图4 翼型盘架的局部放大结构示意图
证据3为另一份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涉及一种多功能台面碗盘沥水架,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包括翼状盘架1、多孔碗架2、G形侧档圈6,两个G形侧档圈6通过连接件7围成一框架,用于收纳连接件7的管状结构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管支撑部”。其结构如图5和图6所示。
图5 “多功能台面碗盘沥水架”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6 “多功能台面碗盘沥水架”的分解结构示意图
证据2涉及一种连接件及使用该连接件的组合置物架,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29】段及图7):板体2略呈矩形的板状结构,该板体2具相对的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该第一端及该第二端分别设有一接合部21,该接合部21由板体2第一端及第二端弯折而成,接合部21略呈弧形的态样。

图7 “组合置物架”的分解结构示意图

4. 案件焦点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管支撑部内穿插有钢管,证据1中的伸缩定位杆63仅仅可以确认其是插入到了管体6[相当于涉案专利中水平支架(1)两侧分别设置有水平的管支撑部(2)]中,但无法确认其是否穿插所述管体6,且证据1也未公开该“管”是“钢管”;②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管支撑部(2)在水平支架(1)的两端为完整的通孔(11),在中间部分为半封闭的凹槽状(12)”,证据1未公开该特征。


区别技术特征①通过嵌插钢管实现水平置物架的连接固定,结构简单、整体结构牢固、平整,能承受物体更多的重量,从而可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利用卡扣连接的置物架结构不够稳定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区别技术特征②可以进一步解决避免浪费管支撑部支架材料的问题。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实现牢固支撑的基础上节约原材料。


无效宣告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对上述内容没有争议。双方争议在于证据2是否给出技术启示。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套管21的两端为完整的通孔(结合图3可知),套管21包含完整的管体,这存在浪费原材料的技术问题,而这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管支撑部(2)在水平支架(1)的两端为完整的通孔(11),在中间部分为半封闭的凹槽状(1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质相同,证据2中将接合部设置为“略呈弧形的态样”,虽然在文字上没有直接表述该结构具有节省原材料的效果,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得知该结构必然相对于将接合部21设置为“长孔样态”更加节省原材料。因此,当面对证据1中存在浪费原材料的技术问题,根据证据2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会想到将套管21的两端保持为完整的通孔状,在中间部分设置为半封闭的凹槽状,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在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与其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对该组证据的评价方式与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相同。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2中是通过弧形的接合部将置物架卡扣在钢管上,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



5. 官方结论


针对在证据1的基础之上结合证据2的技术方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认为:首先,从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尚无法确认管体6究竟是通孔还是盲孔;其次,应当从整体上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不应割裂地看待其中每个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从整体而言,是为了解决“在实现牢固支撑的基础上节约原材料”的技术问题,而证据1和证据2均不存在该技术问题,而且也没有公开,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采用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证据1和证据2中得到技术启示,进而有动机改进现有技术并获得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针对在证据3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结合证据2的技术方案,合议组经审理认为:首先,从证据3所公开的内容尚无法确认所述管状结构究竟是通孔还是盲孔;其次,应当从整体上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不应割裂地看待其中每个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从整体而言,是为了解决“在实现牢固支撑的基础上节约原材料”的技术问题,而证据3和证据2均不存在该技术问题,而且也没有公开,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采用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证据3和证据2中得到技术启示,进而有动机改进现有技术并获得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6. 律师观点


在创造性“三步法”第三步中,要求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作为出发点,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在创造性技术启示的判断中,要以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导向,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起点来进行判断。由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为发明创造改进的起点,需要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产生改进的内在动机,这种内在动机体现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记载与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者类似的问题,或者虽然没有记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技术方案能够意识到解决该技术问题是其客观上的需求。总之,只有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涉案专利基于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才能对其产生改进的内在动机。在创造性技术启示的判断中,内在动机是前提,只有存在内在动机,本领域技术人员才会去关注、寻找现有技术中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如果现有技术中公开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手段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则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沿着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方向并采用相同的技术手段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外在动机,即获得技术启示。而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不存在上述技术问题,即便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手段并记载可以用来解决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获得技术启示。


回看本案,涉案专利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牢固支撑的基础上节约原材料”,因此,存在支撑问题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解决牢固支撑并在此基础之上节约原材料这一技术问题的前提,而证据1中无法确认管体6究竟是通孔还是盲孔,证据3中也无法确认所述管状结构究竟是通孔还是盲孔,因此,不确定证据1和证据3存在支撑问题,自然也不能确定证据1和证据3存在解决实现牢固支撑并在此基础之上节约原材料这一技术问题的内在需求。


因此,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整体未公开、未揭示或根本不存在该技术问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就没有动机向着涉案专利的方向改进现有技术,也就是无法获得技术启示,从而无法获得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而得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关于《专利确权攻守之道》

《专利确权攻守之道》是由三聚阳光知识产权集团及旗下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2020年出版的专利确权纠纷代理案例集,通过展示、总结、披露相关法律观点,与同行共享三聚阳光20年来的经验果实。


新书并非松散的案例堆叠,也没有宏深的理论阐述,而是立足于多元化的专业视角,通过对精选典型案例的重点问题进行系统性地阐述,力图为读者带来全方位的思路启迪。


三聚阳光知识产权集团成立于2000年,是集国内外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确权、咨询与研究、诉讼与维权、运营与投资、战略制定、创新项目评估等全产业链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0年来,三聚阳光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服务团队,目前团队有30多人专职从事纠纷处理。团队成员包括前知识产权法官、前资深专利审查员、资深律师、资深专利代理师、司法鉴定人、高级工程师等,专注于专利无效宣告、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诉讼、商标行政诉讼、商标侵权诉讼、不正当竞争诉讼、商业秘密诉讼、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以及知识产权交易风险控制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代理超过2000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其中不乏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有些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评为当年十大案例,有些还促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三聚阳光将这些典型案例予以分析总结并汇编成册,一方面希望对从事知识产权行业的同行有所借鉴,另一方面作为公司成立20周年的优秀成果展示。


这是一本值得阅读的有助于提高专利确权纠纷代理实务能力之作,对拓展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师的思路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师掌握证据的真实性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师确认证据公开时间和公开内容有重要参考价值,希望我们的努力能为中国专利质量提升从而为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点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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